(2009)金义商初字第575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陈某某为与被告楼某某、胡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与楼某某、胡东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某为与被告楼某某、胡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楼某某,胡东,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754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蒋某某。被告楼某某。被告胡东(某某。被告徐某某。原告陈某某为与被告楼某某、胡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先由审判员王国贤独任审判,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0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楼某某、胡某某、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楼某某、胡某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5月17日,被告楼某某因归还贷款需要,在被告徐某某的连带责任保证下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并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期一个月,如被告楼某某不按期归还原告借款,被告楼某某还应从借款之日起支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原告催收借款的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含律师费某诉讼费某差旅费)。被告徐某某的保证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含律师费某诉讼费某差旅费),保证期限二年等内容。但是,被告楼某某、胡某某至今分文未还原告借款,被告徐某某也未尽担保责任。因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共花去律师代理费3700元。为此,要求判决:1、被告楼某某、胡某某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5月17日起至本院判决指定的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2、被告楼某某、胡某某支某某告律师代理费3700元;3、被告徐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借款合同一份;2、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3、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发票及浙价服(2003)98号文件各一份。被告楼某某未作答辩。被告胡某某未作答辩。被告徐某某未作答辩。三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对其享有的质证权和答辩权的放弃,原告的主张与其提供的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楼某某尚欠原告借款10万元,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凭,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楼某某未按期归还原告借款,按约还应支某某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借款利息,并承担原告由此花去的律师代理费3700元。上述债务系被告楼某某和被告胡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楼某某和被告胡某某共同偿还。被告徐某某系上述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上述债务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楼某某、胡某某归还原告陈某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5月17日起至本院判决指定的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二、被告楼某某、胡某某支某某告陈某某律师代理费3700元;三、被告徐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2元,由被告楼某某、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国贤代理审判员 李晓勤人民陪审员 厉茂洪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代书 记员 朱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