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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495-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兴乐与黄美珠、徐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乐,黄美珠,徐朝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495-2号原告李兴乐,城关长康路1号楼。被告黄美珠,港镇陈屿龙山社区,身份证号3326271975********。被告徐朝阳,港镇陈屿五一村,身份证号××。原告李兴乐与被告黄美珠、徐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4日作出(2010)台玉商初字第49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根据原告申请,本案已经本院裁定撤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黄美珠对其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珠港镇陈屿龙山居03都B228园409室的房产(房产证号:玉房权证玉环县字第××52462号)办理转让过户、抵押等手续的限制。代理审判员  丁美君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