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绍辖终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绍兴美冠针纺服饰有限公司与青岛晟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晟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绍兴美冠针纺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晟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卫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美冠针纺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国荣。上诉人青岛晟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商初字第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原告起诉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承揽加工合同证实双方当事人间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清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加工行为地在越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章卫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