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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民终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徐连连与马六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六红,徐连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六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聪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连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永国、周国平。上诉人马六红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民初字第2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马六红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六红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六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用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马六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卫东审判员  楼晓东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吴银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