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姚建新、周欢勤与嘉善县瑞鑫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新,周欢勤,嘉善县瑞鑫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427号原告:姚建新。原告:周欢勤。委托代理人:张福根。被告:嘉善县瑞鑫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才兴。原告姚建新、周欢勤诉被告嘉善县瑞鑫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祖国宏、代理审判员倪春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福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善县瑞鑫木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姚建新、周欢勤起诉称:被告因生产经营所需向原告购买木业单板。2007年2月17日被告出具欠条确认结欠原告货款60000元,同时约定在2007年底归还30000元,如厂房拆迁一次性还清。然原告催讨未果,被告至今未付货款,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60000元;2、支付逾期利息8379元(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起诉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证明:1、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工商登记信息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欠两原告单板款60000元,并由被告股东胡世潮签字确认;3、(2009)嘉善商初字第1328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两原告曾于2009年10月28日以胡世潮为被告提起诉讼,嘉善法院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了两原告的起诉。被告嘉善县瑞鑫木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1-2,均与本案有关联,证据3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认定。综上,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因生产经营所需向两原告购买木业单板,共结欠原告货款60000元。此款由被告股东胡世潮于2007年2月17日出具欠条予以确认。2009年10月28日两原告以胡世潮为被告起诉来院,本院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了两原告的起诉。故两原告以嘉善瑞鑫木业有限公司为被告,再次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两原告与被告嘉善县瑞鑫木业有限公司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胡世潮出具的欠条上写明为嘉善瑞鑫木业有限公司尚欠两原告单板款60000元,且法院已生效的(2009)嘉善商初字第1328号民事裁定书已确认由股东胡世潮出面向两原告购买单板行为系公司行为,而非胡世潮个人行为,故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嘉善县瑞鑫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欠条、裁定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837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欠条上载明“定于2007年归还叁万元,如厂房拆迁一次性还清”,故对于30000元的归还期限最晚可算至2007年12月31日,可以确定归还期限。对于另30000元约定为“厂房拆迁一次性还清”,其承诺并不能确定具体的付款时间,属约定不明,故本院只能支持原告30000元的逾期利息损失,但对于利息的计算标准应按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对于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嘉善县瑞鑫木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及对原告诉请的默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嘉善县瑞鑫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姚建新、周欢勤货款60000元;二、被告嘉善县瑞鑫木业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姚建新、周欢勤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08年1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即2009年11月23日止,按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与上述款项同时支付;三、驳回原告姚建新、周欢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9元,公告费400元,合计诉讼费19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嘉善县瑞鑫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焰审 判 员 祖国宏代理审判员 倪 春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计慧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