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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三小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信利与金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信利,金荣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三小商初字第40号原告:叶信利,农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5503170018,住三门县海游镇平安路小康楼115号。被告:金荣杰,农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6311043115,住三门县小雄镇上街**号。本院于2010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叶信利诉被告金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叶信利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原告叶信利也没有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缓交诉讼费用之申请,故本案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信峰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代书记员 周丹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