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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虞敷乾与徐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敷乾,徐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86号原告虞敷乾,经商,乌市时代广场B座2501室,现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华溪村。被告徐小红,经商,住义乌市苏溪镇蒋宅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敷乾诉被告徐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虞敷乾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敷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虞敷乾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勤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