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虞敷乾与徐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敷乾,徐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86号原告虞敷乾,经商,乌市时代广场B座2501室,现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华溪村。被告徐小红,经商,住义乌市苏溪镇蒋宅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敷乾诉被告徐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虞敷乾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敷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虞敷乾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勤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