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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二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何会芹诉被告车峰、王颖娴、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会芹,车峰,王颖娴,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二初字第353号原告何会芹,女,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车峰,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颖娴,住西安市未央区机械机工学校市机械技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会芹诉被告车峰、王颖娴、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何会芹于2010年3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会芹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会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由被告承担。审判员  朱保建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张博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