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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某嘉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时×××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9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嘉,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嘉,男。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某华,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时×××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某嘉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时×××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某嘉于2010年3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某嘉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深圳市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某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831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3415.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某嘉承担。上诉人深圳市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某嘉已分别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415.5元,本院分别退回上诉人深圳市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某嘉人民币21707.7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炜审判员 张尧代理审判员王伟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雒 文 佳 ( 兼 )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