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聊东商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张海扩与孟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海扩;孟现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聊东商初字第79号原告张海扩(又名张廷海),男,1972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被告孟现明,男,46岁,汉族,市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扩(又名张廷海)与被告孟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扩(又名张廷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8元,由原告张海扩(又名张廷海)承担。审判员 王玉霞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李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