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黄商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浙南机车业有限公司与台州市川铃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浙南机车业有限公司,台州市川铃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204号原告:浙江浙南机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虹桥镇幸福东路888号。法定代表人:王益龙,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台州市川铃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中华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陈子寿,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浙南机车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市川铃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于2010年1月22日收到本院的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没有派人到庭参加庭审,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90元,减半收取2545元,由原告浙江浙南机车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才华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代书记员 庞婷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