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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4民初822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20-04-13

案件名称

李顺来与李应鹏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顺来;李应鹏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4民初8222号 原告:李顺来,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被告:李应鹏,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原告李顺来诉被告李应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李顺来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顺来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83,减半收取计7391.5元,由原告李顺来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戴本顺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金杨传 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