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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柴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赵元章与谢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元章,谢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柴商初字第61号原告:赵元章,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郑岳常,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科,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元章与被告谢科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元章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元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元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上报份存档份印共份拟稿: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甬仑柴商初字第61号原告:赵元章,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西岸边25号。委托代理人:郑岳常,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科,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华峙村十三组26。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元章与被告谢科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元章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元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元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尚新华二0一0年三月九日代书记员谢晓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