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柴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赵元章与谢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元章,谢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柴商初字第61号原告:赵元章,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郑岳常,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科,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元章与被告谢科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元章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元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元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上报份存档份印共份拟稿: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甬仑柴商初字第61号原告:赵元章,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西岸边25号。委托代理人:郑岳常,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科,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华峙村十三组26。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元章与被告谢科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元章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元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元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尚新华二0一0年三月九日代书记员谢晓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