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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柯民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刘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广××农机服务队道路交通与广××农机服务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广××农机服务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民保字第12号申请人:刘某某。被申请人:广××农机服务队。住所地:江西省××××号。法定代表人:夏某某。申请人刘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广××农机服务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广××农机服务队所有的江西e31588变形拖拉机一辆(价值2万元)。并己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广××农机服务队所有的江西e×××××变形拖拉机一辆(价值2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爱珍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徐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