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324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建与颜伟伟、黄秋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颜伟伟,黄秋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243号原告刘建,街道丰城路21号。被告颜伟伟,门街道交通路67号。被告黄秋凤,门街道东昌南路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与被告颜伟伟、黄秋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刘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建负担。审 判 长 阮 静人民陪审员 陈荣华人民陪审员 蔡行宝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