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二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泽与陕西红磨坊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泽,陕西红磨坊娱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二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王泽,男。被执行人陕西红磨坊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万年路90号。法定代表人蒋晓辉,总经理。王泽与陕西红磨坊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9日作出的(2008)新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2月8日,王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其未受偿的人民币借款46000元、及诉讼费用,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执二字第12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胜地审 判 员 舒四来代理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师留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