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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虞市信××额××司与董甲、范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市信××额××司,董甲,范某某,上××市××铜业××司,陈甲,董乙,上虞市××铜××厂,陈乙,陈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764号原告上虞市信××额××司,××楼××-××层。法定代表人陈丁。被告董甲。被告范某某。被告上××市××铜业××司,×村。法定代表人董甲。被告陈甲。被告董乙。被告上虞市××铜××厂,×村。被告陈乙。被告陈丙。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市信××额××司与被告董甲、范某某、上××市××铜业××司、陈甲、董乙、上虞市××铜××厂、陈乙、陈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七被告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董甲、范某某、上××市××铜业××司、陈甲、董乙、上虞市××铜××厂、陈乙、陈丙银行存款32000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等额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智炜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徐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