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慈商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励方戎与励文武、孙央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励某1,励某2,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997号原告:励某1。委托代理人:张红霞,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励某2。委托人代理人:杨柳风,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励青,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励某1诉被告励某2、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励某1撤回起诉。本案预收受理费7510元,减半收取计375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长  邵列云审判员  叶黎婷审判员  岑国明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陈铃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