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吉娣与邱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吉娣,邱素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55号原告:徐吉娣,(身份证号码为330227195302202725),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红林村居118号。被告:邱素娥,(身份证号码为330227195001142028),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沈家村捕蟾漕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吉娣与被告邱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吉娣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吉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徐吉娣负担。审 判 员 朱银春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代书记员 钱士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