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西安市商业银行高新支行与李彩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商业银行高新支行,李彩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70号原告西安市商业银行高新支行,住所地,西安市科技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XX文,男,汉族。被告李彩琴。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市商业银行高新支行与被告李彩琴借款合同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商业银行高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审 判 长 吕志成代理审判员 宋 亮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姜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