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碑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西安市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未央区纬26街颐馨花园6号楼1单元402室。。法定代表人杨大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玉华,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恩西,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申请人西安市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2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届满且承兑日已到,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GA/O1/03740867,出票日期为2009年12月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0年3月2日,票面金额为5000000元,出票人是陕西省汽车贸易公司,出票行是中信银行西安分行会清部,收款人即申请人(持票人)西安市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之日起,申请人西安市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萍审 判 员 杨 波代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