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刑初字第06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杨晓东盗窃罪,刘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东,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灞刑初字第06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晓东,工人。2009年8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农民。2009年8月16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有法,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10)0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晓东犯盗窃罪,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成乖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晓东,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李有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底至8月,被告人杨晓东趁其所在的西安天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下班之机,多次盗窃该公司原材料,共盗走环氧树脂55桶、固化剂7桶、铝线120公斤,总计价值22451元。盗窃后将环氧树脂及固化剂以低价出卖给被告人刘某。2009年8月15日凌晨一时许,杨晓东再次盗窃6桶环氧树脂及9桶固化剂,总计价值5151元。正作案时被当场抓获。为证明此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现场照片、价格鉴定书、被告人供述、领条、收条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晓东、刘某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晓东对其盗窃行为供认不讳。被告人刘某对其涉案行为供认不讳。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刘某对赃物的明知程度低,案发后能够及时退赔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晓东系西安天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能公司)绕线工,被告人刘某以回收、聚集、出卖环氧树脂空桶中残留物为业。2009年6月至8月,被告人杨晓东趁天能公司下班无人之机,多次盗窃该公司的环氧树脂及固化剂,总计盗窃环氧树脂55桶,固化剂7桶。得手后均以低于市场价约一半的价格出卖给刘某,刘某购买后又加价约1倍转卖获利。除盗窃环氧树脂及固化剂外,杨晓东还盗走了天能公司120公斤铝线。经鉴定,被盗物品总计价值22451元。2009年8月15日凌晨1时许,杨晓东将天能公司价值5151元的环氧树脂和固化剂搬至门口,准备盗走时被当场抓获,杨晓东协助公安机关又将刘某抓获。破案后,杨晓东、刘某的家属代二人向天能公司退赔了全部损失。本案有下列证据:1、王某的证言证明,她是天能公司库房管理员,2009年8月15日,厂长让她清点后,发现库内环氧树脂少了55桶,固化剂少了7桶,铝线少了3捆。环氧树脂每桶20公斤,固化剂每桶25公斤。2、鹿引尚的证言证明,他是天能公司门卫,2009年8月14日下午,杨晓东给公司负责人说要加班,干了不到半小时说蚊子太多干不成了,出去吃饭后到厂子里打转转,并让他睡觉,而且不止一次这样说,他觉得怪怪的,就提高了一些警惕,到凌晨一点多的时候,杨敲了几下门,他没吭声,杨以为他睡了。此后他发现杨晓东从车间提桶放到正装修的门房里。他趁机报告了领导,然后报警了。3、姚宪龙的证言证明,他是天能公司负责人。2009年8月15日凌晨2点多,门卫鹿引尚将他叫醒,说有人偷东西,他赶紧去看,见杨晓东坐在楼角抽烟。门卫将他领到门房,见有6桶环氧树脂和9桶固��剂。公司的原材料全都放在大车间里,肯定是有人故意搬到这里的。门卫说其看见是杨晓东搬的,他问杨咋能干这事。杨不说话,他要报警,杨赶紧说别报警,内部处理一下,让老板罚点钱。但他还是坚持报了警。杨晓东是天能公司的绕线工。4、杨晓东的供述证明,他是天能公司绕线工,2009年8月14日晚8时许,他加班完后打电话联系了郭峰的面包车拉东西,让其把车开到了洪庆工业园天能公司门前。15日凌晨1点20分,他就从天能公司车间把树脂和固化剂往正装修的门房搬,搬了十桶时被门卫发现,报警后他被公安人员抓了。他偷树脂、固化剂卖给收胶的,他以前偷过七八次,是从6月底开始偷的。除了五十多桶树脂、六七桶固化剂,还偷过3捆铝线,大概120公斤。铝线在收购站卖了900多元。树脂和固化剂卖了大概八九千元。树脂每桶大概二三百元,他以每桶120元卖给收胶的人,固化剂每桶大概二百多元,他以每桶一百元卖给收胶的人。这么低的价格,收胶的人可能也明白是他偷的,但他们都不说,他不说怎么来的,收胶的也不问。他得到的钱,在动漫城赌博输了。5、刘某的供述证明,他农闲时收购铁皮桶加工水桶,从2000年就开始了,主要回收环氧树脂桶,有时也回收固化剂的塑料桶。他把铁皮桶加热,把里面剩余的树脂变稀倒出积攒下来,等价钱好时卖出去。2009年6月份,他经人介绍认识了杨晓东。此后他从杨晓东手里分6次共买了55桶树脂,7桶固化剂。树脂每桶120元,固化剂每桶100元。他以每桶220元到240元的价格又卖给了马兴斌。他卖树脂和固化剂是一个价格。(马兴斌的证词与此一致。)6、灞价鉴字(2009)第98号及第11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走的环氧树脂、固化剂、铝线总计价值22451元,盗窃未遂的环氧树脂和���化剂总计价值5151元。7、天能公司的收条证明,杨晓东、刘某家属已退赔22451元。8、公安洪庆派出所证明,杨晓东被抓获后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刘某的情节。上列证据均经法庭质证,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晓东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明知是赃物而收购,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杨晓东部分犯罪未遂且能退赔损失,且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表现,依法应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能够退赔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杨晓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晓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6日起执行至2013年8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6日起执行至2010年4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程东风人民陪审员 彭海英人民陪审员 翟跟彦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江蕾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