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吴商初字第015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苏州市正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哥德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立源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正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哥德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立源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吴商初字第0151号原告苏州市正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西跨塘村(中胜金属市场内)。法定代表人许木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首旺,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哥德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中街山路39号。法定代表人董士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锦昆,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厉峰,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立源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麒麟镇庵宝村6组。法定代表人徐立群,董事长。原告苏州市正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哥德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哥德堡公司)、南通立源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剑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首旺,被告哥德堡公司委托代理人龚锦昆、厉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立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州市正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称,其供给了被告哥德堡公司所属的海门立源水处理项目部钢材,货款共计1239578.26元。被告哥德堡公司收货后,支付了货款832000元,尚欠货款407578.26元至今未付。因被告立源公司为上述货款的支付提供了担保,故要求被告哥德堡公司给付上述欠款,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00元(计296437.56元,现主张100000元),被告立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哥德堡公司辩称,其与原告未发生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起诉的主体不适格。其承接工程后,将工程分包给了上海环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悦公司),由环悦公司自负盈亏,故要求追加环悦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据上,要求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立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6日,原告(供方)与被告上海哥德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门立源水处理项目部(需方)签订《钢材购销合同》一份,约定:需方因工程需要,从2009年2月28日至同年8月28日不定时向供方采购钢材,总量约800吨;供方向需方铺底钢材100吨(计360000元),每批货物的价格以供货当日和第二日两天市场价格为参考,铺底的100吨以每吨西本价加400元计价(含运费、发票等),铺满后以每吨加260元计价(含运费、发票等);需方指定徐卫祥为代表,向供方订货并签收供方的供货单,需方对该代表的一切行为均予认可;铺底款360000元在送货之日起2个月内付清,超出铺底的钢材款,在每批钢材进场之日起3日内付清,逾期不付清,需方按每日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供方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在该合同上,供方加盖了公章;需方加盖了上海哥德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门立源水处理项目部章,并由其代表沈建民签了名;被告立源公司签署了本合同中付款内容由我公司担保的文句,同时加盖了该公司公章,并由经办人袁龙签了名。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9年3月28日至同年7月25日间,分次运交了被告哥德堡公司海门立源水处理项目部计价1236078.26元的钢材(均由徐卫祥签收),但被告哥德堡公司收货后至2009年12月10日止仅支付了原告货款830000元,余款404078.26元至今未付,被告立源公司也未履行担保义务。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钢材购销合同》1份、发货清单15份。被告哥德堡公司认为,其没有设立海门立源水处理项目部,合同上项目部的章是沈建民私刻的;沈建民不是其员工,而是环悦公司的员工。被告哥德堡公司为证明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其(发包方)于2008年12月与环悦公司(承包方)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一份,主要内容:环悦公司以工程造价1030万元的价格承包该项目,承包范围:车间一、车间二、车间三、仓库、综合楼、宿舍;合同工期280天,工程地点海门市麒麟镇庵宝村6组;双方实行二级核算体制,工程款一律由建设单位汇入哥德堡公司帐号,环悦公司按规定上交9%的管理费及税金。2、其与环悦公司于2008年12月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与上述承包协议基本相同。在该合同上,被告哥德堡公司与环悦公司加盖了公章,同时在环悦公司内部承包人栏,由沈建民签了名。原告质证认为,以上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认为,建筑施工企业承接建筑工程后,因经营管理的需要,通常会设立工程项目部。由于工程项目部为建筑施工企业所设立,因而项目部的民事责任应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被告哥德堡公司述称,其承接被告立源公司的建筑工程后,并未设立立源水处理项目部,该项目部章是沈建民私自刻制的,因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依据与被告哥德堡公司所属海门立源水处理项目部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将货物运交了该项目部在海门市麒麟镇庵宝村的工地,该项目部收货后被告哥德堡公司也支付了原告部分货款,故被告哥德堡公司没有与原告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辩称,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同理,因本案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为被告哥德堡公司,而并非是环悦公司,故对被告哥德堡公司要求追加环悦公司为本案被告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被告立源公司提供的担保,既未明确担保方式,又未明确保证方式,可以认定为保证方式中的连带责任保证。据上,被告哥德堡公司接受原告货物后,未依约付款,应承担付清所欠货款及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未超出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范围,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立源公司为被告哥德堡公司的本案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现在被告哥德堡公司违约付款的情况下,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哥德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市正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04078.26元,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00元,合计人民币504078.26元。二、被告南通立源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哥德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7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人民币8527元,由被告哥德堡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帐号:32×××99。审判员 吴剑良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时琼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