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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502民初231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20-07-16

案件名称

彭跃波与茌平县菜屯镇张敬利木皮热压加工厂、谢连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彭跃波;茌平县菜屯镇张敬利木皮热压加工厂;谢连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02民初2313号原告:彭跃波,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茌平县菜屯镇张敬利木皮热压加工厂,住所地茌平县菜屯镇赵方村村南。经营者:张敬利,男,汉族,住茌平县。被告:谢连喜,女,汉族,住茌平县。原告彭跃波与被告茌平县菜屯镇张敬利木皮热压加工厂、谢连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彭跃波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并撤回对被告茌平县菜屯镇张敬利木皮热压加工厂、谢连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跃波撤诉。审判员  张颂菊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肖云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