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鲁1502民初231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20-07-16
案件名称
彭跃波与茌平县菜屯镇张敬利木皮热压加工厂、谢连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彭跃波;茌平县菜屯镇张敬利木皮热压加工厂;谢连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02民初2313号原告:彭跃波,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茌平县菜屯镇张敬利木皮热压加工厂,住所地茌平县菜屯镇赵方村村南。经营者:张敬利,男,汉族,住茌平县。被告:谢连喜,女,汉族,住茌平县。原告彭跃波与被告茌平县菜屯镇张敬利木皮热压加工厂、谢连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彭跃波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并撤回对被告茌平县菜屯镇张敬利木皮热压加工厂、谢连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跃波撤诉。审判员 张颂菊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肖云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