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姜平元、高群英与陈亚利交通肇事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平元,高群英,陈亚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姜平元。申请执行人高群英。被执行人陈亚利。本院在执行姜平元、高群英申请执行陈亚利交通肇事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亚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正在服刑,家中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09)长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书第二条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席德厚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刘新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