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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永鸟与郭农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鸟,郭农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240号原告陈永鸟(尧),城区皋埠镇吼山村塘墩72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海文,绍兴县三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农(郭兴),皋埠镇东湖村荷花娄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鸟(尧)与被告郭农(郭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鸟(尧)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永鸟(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晖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鲁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