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商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永鸟与郭农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鸟,郭农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240号原告陈永鸟(尧),城区皋埠镇吼山村塘墩72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海文,绍兴县三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农(郭兴),皋埠镇东湖村荷花娄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鸟(尧)与被告郭农(郭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鸟(尧)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永鸟(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晖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鲁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