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下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4-05-02
案件名称
宋华金与王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华金,王文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下商初字第125号原告:宋华金。委托代理人:郑赟、李映波。被告:王文胜。原告宋华金为与被告王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张炜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华金的委托代理人郑赟、李映波、被告王文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华金诉称:被告王文胜于2008年向原告宋华金借钱,原告在2008年通过现金给付的方式分两次共借给了被告10万元人民币。被告于2008年8月26日写下欠条,约定于2009年5月25日前还清欠款。但到约定还款日前,被告只归还了1万元,原告出于双方之间的朋友关系,同意被告延期还款,被告于2009年7月21日写下承诺书,承诺于2009年8月30日前还清剩余9万元的借款,但直到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也无履行欠条及承诺书义务的行动。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9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文胜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上诉状,在庭审中辩称: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有出入,事实是2008年5月28日被告在原告的修理厂,原告主动交给被告5万元,要求被告放进投资公司,当时被告打了收条。至2008年9月26日,原告又给了被告5万元,被告合并打了10万元的收条。2008年8月26日原告要求拿回5万元,当时被告已经准备好了,但原告没有拿回去仍要放进投资公司。现投资公司的总经理以非法集资罪被关押。原告以家庭矛盾为由要求被告出具欠条。对其他事实没有异议,本案借款是事实,但是现在无法偿还。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宋华金在庭审中出举欠条及承诺书一份,欲证明被告于2009年8月30日欠原告9万元没有归还的事实。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王文胜当庭提交录音光盘一份欲证明本案款项是原告主动交付给被告,请被告用于投资公司产生高额利息,对于该款项以前写的是收条,因原告的要求写了欠条及原告收到了3.9万元的利息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当时被告没有向借款,是原告让被告放进投资公司的,原告以该款项引起家庭矛盾为由要求被告出具欠条。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对其中的对话内容没有异议,但认为录音光盘是复制件,且从录音内容来判断,原告是将钱交给了被告,但是原告并不知道被告拿钱的用途,只知道有利息收取。该证据反而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对于利息原告认可收到了3万余元,但是该款项是利息而非本金,被告对于该款项属于利息已经明确。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后认为,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中对话人员的身份及对话内容无异议,本院对该录音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依据上述已被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08年5月及9月,原告分两次将10万元交付给被告,要求被告出借生息。2008年8月26日,被告就上述10万元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09年5月25日前还清。2009年7月21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对上述欠款的余款9万元,承诺于2009年8月30日前全部还清。借款期间,被告支付原告利息3万余元。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诉讼来院。本院认为,虽然原告将10万元交付给被告,其目的是希望通过被告出借该款项获得相应的利息收入,但被告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白出具欠条所应承担的责任。因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及承诺书的行为,即已向原告表明其愿意就收到的10万元承担还款责任,且被告在将该款项出借给第三方后,也从中收取了利息差价作为自己的收益,故本案原、被告之间款项往来的实质是借贷关系,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已支付的利息,系被告自愿支付,被告亦未主张从本金中扣除,故对该已支付的利息,本院不作处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文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宋华金借款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王文胜负担;余款1025元退还原告宋华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受理费。审判员 张炜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孙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