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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徐泽、徐佳慧与李德信、周正茂、郑强、周军、柴华、柴建、刘世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泽,徐佳慧,李德信,周正茂,郑强,周军,柴华,柴建,刘世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169号原告徐泽,男,汉族,1970年5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徐佳慧,女,汉族,2001年9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理人徐泽,男,汉族,1970年5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李德信,男,1973年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告周正茂,男,汉族,1987年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郑强,男,汉族,1981年3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被告周军,男,汉族,1980年8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柴华,南,汉族,1978年3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告柴建,男,汉族,1981年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告刘世波,男,汉族,1987年1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泽、徐佳慧与被告李德信、周正茂、郑强、周军、柴华、柴建、刘世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泽、徐佳慧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泽、徐佳慧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泽、徐佳慧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冉伟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