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一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侯双宏诉被告陈建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513号原告侯双宏,男,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饶东升,男,1963年1月5日出生。被告陈建,男,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双宏诉被告陈建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双宏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双宏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双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50元。审判员 成根平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李 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