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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一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侯双宏诉被告陈建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513号原告侯双宏,男,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饶东升,男,1963年1月5日出生。被告陈建,男,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双宏诉被告陈建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双宏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双宏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双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50元。审判员  成根平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李 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