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仙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项平涛与李杏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平涛,李杏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仙商初字第24号原告:项平涛,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南峰街道建设西路81号。委托代理人:朱云珍,女,59岁,住仙居县南峰街道建设西路81号。被告:李杏乌,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平涛与被告李杏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项平涛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项平涛要求撤回起诉,是其正当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平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项平涛负担审判长崔明审判员陈红星人民陪审员 蒋朝旺二O一O年三月九日代理书记员吕美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