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361-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郭苏平与胡妙富、吴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郭苏平;胡妙富;吴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361-2号原告:郭苏平,泽国镇下郑村a区187号。委托代理人:江君彬,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妙富,市城北街道花桥村202号。被告:吴春香,城北街道花桥村2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苏平与被告胡妙富、吴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苏平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苏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395元,由原告郭苏平负担。审 判 员 俞圣岳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