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鲁1702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20-04-26
案件名称
刘豪强与彭敬宽、郝维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豪强;彭敬宽;郝维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702民初237号原告:刘豪强,男,199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彭敬宽,男,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郝维凤,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豪强诉被告彭敬宽、郝维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豪强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豪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豪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豪强负担。审判员 高伟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