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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702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20-04-26

案件名称

刘豪强与彭敬宽、郝维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豪强;彭敬宽;郝维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702民初237号原告:刘豪强,男,199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彭敬宽,男,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郝维凤,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豪强诉被告彭敬宽、郝维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豪强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豪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豪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豪强负担。审判员  高伟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