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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楼孝惠与吴跃庆、义乌市耀庆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孝惠,吴跃庆,义乌市耀庆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485号原告楼孝惠,居民,浦阳街道中山北路61号印刷厂宿舍501室。被告吴跃庆,经商,住义乌市义东路73号。被告义乌市耀庆纸业有限公司。路601号13幢9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吴跃庆,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惠诉被告吴跃庆、义乌市耀庆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孝惠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孝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5元,由原告楼孝惠承担。审 判 员 王闽芳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代书记员 叶晓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