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临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民初字第364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卢某某。委托代理人:项某某。被告:吴某甲。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阳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上列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认识,××××年××月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吴某乙,现年7岁。由于原、被告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特别是2004年开始,被告卖掉汽车,整天游手好闲,还染上赌博的恶习,双方经常为此吵架。2006年正月期间,原告忍受不了被告赌博的恶习,双方大吵一架后,原告离家出走,至今一直在宁波打工。双方至今已分居达四年之久,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吴乙由原告抚养成人,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200元。被告吴某甲答辩称:原、被告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经开庭审理,双方对以下事实陈述一致并经结婚登记申请书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甲于2001年认识,××××年××月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吴某乙,现年7岁。本院认为,经分析原、被告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现状,原、被告婚后虽因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能互敬互谅,和好是可能的。原告称双方分居达四年之久,因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不充分,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员 陈阳明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朱玲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