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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辖终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暨××氨××有限公��与张家港市××氨××纱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氨××纱有限公司,诸暨××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市××氨××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村。法定代表人顾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诸暨××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镇××号。法定代表人蔡某某。上诉人张家港市××氨××纱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0)绍诸商初字第27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发货清单只是送货凭证,其仓库人员验收入库,无权对外签订买卖合同,送货单下面条款属格式条款,与法律相抵触。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人系口头买卖关系事实清楚。被上诉人(供方)提供的数份发货清单,均由上诉人(需方)方人员签收确认。该发货清单载明:收货后应在一个月内提出质量异议,若双方发生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供货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解决。该约定可认定当事人双方对纠纷处理在诉讼前选择由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章卫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