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昌宝民一初字第030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冯某诉被告四平腾达物流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四平腾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昌宝民一初字第0301号原告冯某,男,1968年10月1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昌图县七家子镇街内。被告四平腾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吉林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冯某与被告四平腾达物流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四平腾达物流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4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昌图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四平腾达物流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间为答辩期内,即本院送达民事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后15日内,该期限届满之日为2010年2月20日。被告四平腾达物流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为2010年2月24日,故被告四平腾达物流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已超过法定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四平腾达物流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哲审 判 员 张轶军代理审判员 邸 刚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明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