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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德商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海荣与施小兰、柯凤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荣,施小兰,柯凤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商初字第213号原告杨海荣,身份证号码330521197812250011,家住德清县武康镇联合村烂洋坞2号。委托代理人沈水根,德清县武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施小兰,身份证号码330521196307230066,家住德清县武康镇泰源商贸中心4-1幢304室。被告柯凤莲,身份证号码330521197312300043,家住德清县武康镇鑫盛小区37幢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荣与被告施小兰、柯凤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650元,由原告杨海荣负担。审 判 员 林晓阳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代书记员 潘丽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