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黄锦英与林旭初、王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锦英,林旭初,王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884号原告黄锦英,经商,乌市北苑商贸区西区9幢903室。委托代理人郑玲云。被告林旭初,经商,乌市东方国际村28幢202室。被告王晓明,经商,住义乌市东方国际村28幢202室。本院在受理原告黄锦英诉被告林旭初、王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锦英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林旭初、王晓明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东方国际村28幢202室的房产(房产证号为:义乌房权证北苑字第c00025079号、c00025080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闽芳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代书记员 叶晓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