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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新建与玉环县精艺橡塑制品厂、池云海等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建,玉环县精艺橡塑制品厂,池云海,罗明春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291号原告黄新建,港镇坎门振兴路79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常飞,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玉环县精艺橡塑制品厂,住所地玉环县芦浦镇漩门村。法定代表人池云海,厂长。被告池云海,镇漩门村道头28号。被告罗明春,镇东方新村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新建与被告玉环县精艺橡塑制品厂、池云海、罗明春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新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黄新建负担。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