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衢民再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鲍某某与徐某某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鲍某某,徐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衢民再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鲍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上诉人鲍某某诉被上诉人徐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由开化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2008)开商初字第4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开化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6日作出(2009)开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开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2009)衢开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鲍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中,未依法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违反了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清及正确判决。为便于查明事实,化解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化县人民法院(2009)衢开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开化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程品方审判员 祝开祥审判员 叶晓春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叶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