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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甬刑执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贺春松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贺春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1109号罪犯贺春松,于湖南省溆浦县,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7日作出了(2007)甬镇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春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0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贺春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贺春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9年度被评为罪犯积极改造典型、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贺春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春松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丽君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董俊慧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维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