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甬刑执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王江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1041号罪犯王江,于贵州省修文县,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5日作出了(2007)余刑初字第4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0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奖励情况:2008年度监狱行政记功、2009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 红审 判 员 陆慧慧审 判 员 董俊慧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