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张文与王江涛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王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张文,男,2005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所地本市雁塔中路45号第七设计院家属院综合楼7楼14号。被执行人王江涛,男,1977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本市雁塔中路45号第七设计院家属院综合楼10楼12号。本院在执行张文与王江涛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张文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碑民二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费建国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