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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二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雷旭浪与陕西百欣商贸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旭浪,陕西百欣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二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雷旭浪,男。被执行人陕西百欣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银玲。雷旭浪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10)陕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陕西百欣商贸有限公司,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执二字第6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胜地审 判 员  舒四来代理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师留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