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台椒商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与与黄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与,黄某某,李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18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9。代表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潘某某。被告:黄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行与被告黄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丁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潘某某到庭参加庭审。被告黄某某、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起诉称:被告黄某某、李某某系两夫妻。2004年3月15日,原告与被告黄某某签订了一份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黄某某提供贷款为118000元。贷款有效期为2004年3月16日起至2024年3月16日止。被告以座落在台州市××大厦××号房产作为偿还借款的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抵押房屋已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黄某某借款后,未按约还本付息,截止2010年1月12日,已逾期3期,尚欠本金97366.23元。现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某告偿还贷款本金97366.23元,并支付利息(到2010年1月12日利息为1602.97元,从2010年1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669元;原告对被告座落在台州市××大厦××号房产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变更登记情况各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及原��由原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海门支行变更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的带实;2、身份证两份,证明两被告的主体资格;3、结婚证一份,证明被告黄某某、李某某系夫妻关系的事实;4、购房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黄某某向某告借款及以自己所有的房屋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事实;5、借款凭证一份,证明原告按约向被告黄某某发放贷款118000元的事实;6、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证明房屋所有权的事实情况;7、房屋他项权证一份,证明被告黄某某系台州市××大厦××号房产的所有权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的事实;8、利息清单一份,证明被告黄某某欠款情况;9、浙江省台州市服务业统一发票一份,证明原告为��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669元的事实。被告黄某某、李某某未作答辩。本院已将原告提供的证据随诉状副本送达给两被告。两被告收到本院送达的原告提供的证据后,未提出书面反驳意见,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因此,原告出示的证据材料,经审查具有证明的效力,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据此,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及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应为有效。被告黄某某借款后未按约还本付息,已构成了违约,被告黄某某应承担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原告与被告黄某某订立的抵押合同有效,故原告可以按照约定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夫妻关系,应与被告黄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97366.23元,并支付利息(截止到至2010年1月12日止的利息为1602.97元,自2010年1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669元。二、原告有权对被告黄某某、李某某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大厦××号房产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该房的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元(已减半),由被告黄某某、李某某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丁民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金媚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本法所称的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