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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文具厂、许某某、王某某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文具厂,许某某,王某某

案由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18号原告深圳市××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告汕头市××文具厂。投资人许某某。被告许某某,男,系汕头市××文具厂投资人。被告王某某,男,系深圳市罗湖区××文具经销部的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文具厂、许某某、王某某侵犯专利权(专利号为ZL023755××.×)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深圳市××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深圳市××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审判长 于  春  辉审判员 祝  建  军审判员 蒋  筱  熙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林建益(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