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加祥与陈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祥,陈建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01号原告王加祥,绍兴县兰亭镇古筑村267号。委托代理人赵一平。被告陈建良,市大陈镇杜桥村6组。本院在审理原王加祥诉被告陈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加祥于201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加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12元,由原告王加祥负担。审 判 员 叶汉和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代书记员 方阳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