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商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陆昕欣与吕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昕欣,吕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143号原告:陆昕欣,女,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吕方,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濮阳市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昕欣诉被告吕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昕欣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昕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史久瑜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代书记员 沈丽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