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莱阳法执终字第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修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莱阳法执终字第号申请执行人修某,农民,莱阳市城厢办事处北关村。被执行人李某,农民,莱阳市龙旺庄办事处南埠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莱阳龙民初第1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0年1月4日立案执行。该案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2010年3月10日,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200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莱阳市人民法院(2010)莱阳法执字第3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志 兴审判员 李 卫 界审判员 ���周志金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张 德 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