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蓝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新华与李国强、张淑惠、李学道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华,李国强,张淑惠,李学道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蓝民初字第8号原告李新华,男,1953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国强,男,1956年5月15日生,汉族,职业同上。被告张淑惠,女,1960年7月3日生,汉族,职业同上。被告李学道,男,1925年9月16日生,汉族,职业同上。原告李新华诉被告李国强、张淑惠、李学道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新华与被告李国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淑惠、李学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新华诉称,2009年8月27日早晨,被告李国强推着自行车在村中道路由南向北行走,原告看见被告李国强后便叫其偿还原告1000元借款。被告李国强叫原告过来,原告到被告李国强面前时,被告李国强便用木棍在原告左腿打了一下,原告倒地后被告张淑惠用石头在原告头部击打,原告便昏了过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蓝田县医院门诊治疗,对所花1534元费用公安机关给双方调解无果。现诉讼要求被告李国强、张淑惠赔偿原告医疗费1226元、交通费308元,共计1534元。被告李国强辩称,被告李国强没有打原告,原告用石头打被告李国强时,被告李国强躲避,后来两人发生厮挽,被告李国强被地塄绊倒,原告将被告李国强压在身下,后被村民拉开。原告如何受伤被���李国强不清楚。因被告李国强未打原告,所以不同意赔偿原告的费用。被告张淑惠未答辩。被告李学道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李国强系兄弟关系,与被告李学道系父子关系,被告张淑惠系被告李国强之妻。2009年8月27日9时许,原告在其村道路上看见被告李国强,便叫被告李国强偿还以前的借款,被告李国强叫原告过来。双方走到村道路十字路附近时,语言不和,被告李国强手持木棍在原告腰部以下部位击打,原告便和被告李国强厮挽在一起,后被告李国强被地上的石头绊倒在地,原告倒压在被告李国强身上。被告张淑惠见状用石头在原告头部击打,被告李学道上前亦用手中的木拐棍在原告及被告李国强身上乱打。此时前来劝架的村民将双方拉开。原告受伤后被120急救车送往蓝田县医院门诊治疗,9月2日原告又到该院门诊治疗,诊断为:1、头皮下血肿,2、头皮裂伤,3、多处软组织损伤,4、双侧基底节脑梗,共支付医疗费1021.90元,合理交通费30元。原告两次门诊治疗的误工费为80元。事发后蓝田县公安局文姬路派出所曾对此事进行调查。2009年11月10日原告诉至本院,诉讼请求如前所述。诉讼中,本院追加被告李学道参加诉讼,原告又增加三项诉讼请求,即要求被告李国强、张淑惠赔偿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1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但不要求被告李学道赔偿任何费用。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公安机关卷宗材料、证人证言、医院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李国强偿还借款时双方言语不和发生打架,此后被告张淑惠、李学道亦殴打原告,致原告受伤。对此三被告应负主要责任,在此过程中原告亦有一定过错所以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三被告之间被告张淑惠应负主要责任,被告李国强、李学道负次要责任。诉讼中原告不要求被告李学道进行赔偿,系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应予准许。所以被告李学道应承担的赔偿份额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营养费一节,因诉讼中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己主张,所以对此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应以事实及法律规定为据判处,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新华医疗费1021.90元、误工费80元、交通费30元,共计1131.9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由被告李国强赔偿339.57元、被告张淑惠赔偿452.76元,其余费用由原告李新华自己承担;被告李国强、张淑惠对上述赔偿数额负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李新华要求被告李国强、张淑惠赔偿营养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国强、张淑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朝晖审 判 员 刘 勇代理审判员 赵京进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马小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